2016年广东高考二本2A线招生学校-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南山区]
2015-11-25 | 作者: afanda | 来源: 未知 | 共关注:次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科技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32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88 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定位:我校是由广东省政府领导和管理、深圳市政府举办的一所创新型大学,是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校。南方科技大学的目标定位是,建设成为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成全国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学校肩负着为我国高等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双重使命。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科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拟订招生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及咨询工作。(四)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协调新生入学事宜。(六)负责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南方科技大学面向全国部分省(区、市)招生,全部为提前批“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具体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按理工科大类录取,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报考我校的考生须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以笔试为主,测验考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以及适量的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知识。
第十九条 我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能力测试并在提前批自主选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达到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条 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含面谈)占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仅限已参加过我校自主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 6000 元/年 住宿费1200 元/年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政策:(一)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特等、一、二、三等新生奖学金”。(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 鲍传文
监督电话:0755-88010220
传真:0755-88010224
电子邮箱:jjzs@sustc.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010500/88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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