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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高考二本2A线招生学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15-11-27 |  作者: afanda |   来源: 未知 |  共关注: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7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

  邮政编码:51908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在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A类,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批次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做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严格执行教育部对预留计划的制定及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总分相同时,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总分、专业志愿相同,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会计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广东省招生使用院校代码(89011)招生。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及相关科目要求如下: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会计学专业及“2+2”中外联合培养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95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报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美术术科考试,美术类拟录取考生必须具有美术类术科考试成绩。我校美术类专业术科考试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生源地招生办组织的美术类统考。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对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投档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术科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会计学专业每学年学费为80000元,住宿费待定。

  其他专业每学年学费为18000—23000元,住宿费每学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纪委审计监察室

  联系人:何老师

  监督电话:0756-3622718

  传真:0756-3622718

  电子邮箱:jianchashi@zhbit.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6-362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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