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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高考专科3B线招生学校-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招生

2015-11-26 |  作者: afanda |   来源: 未知 |  共关注: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27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40号;邮政编码:51065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董事会、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专科第三批B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

  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学院设有奖学金制度,奖励学习优异的优秀学生。其中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学院设有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金,并提供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困难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宋翎

  监督电话:020-87025110—8015

  传真:020-87024965-8022

  电子邮箱: 838713781@qq.com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025321   8702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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